一、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县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
(2)负责编制本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参与制定本县经济和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和区域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4)负责审批投资20万以下的投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参与本县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及厂址选择、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并督促检查实施情况。
(5)搞好本县的污染源及生态破坏调查,提出防治措施。
(6)认真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态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本辖区内生态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
(7)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的环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8)负责本县的环境污染事故、纠纷处理和来往信访工作。
(9)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环境监理工作。负责征收自治区和地区征收范围以外的所有排污单位和个人的排污费。
(10)承担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业务。
二、机构设置:
策勒县环境保护局为策勒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不设内设机科室。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策勒环境保护局核定行政编制3名。领导职数为2名。
联系电话:0903-67136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