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抽检不符合要求表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时间:2021年9月7日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和策市监处〔2021〕SL-33号 |
和田迪丽热穆商贸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销售的调和油,酸价(KOH)项目SB/T 10292-1998《食用调和油》不符合要求的食用油行为案 |
和田迪丽热穆商贸有限公司 |
916533250531613187 |
萨拉麦提罕·麦提图尔荪 |
和田迪丽热穆商贸有限公司违法销售的调和油检验报告酸价(KOH)项目SB/T 10292-1998《食用调和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生产销售调和油检验报告酸价(KOH)项目SB/T 10292-1998《食用调和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
自动履行,规定期限 |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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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和策市监处〔2021〕SL-33号 |
策勒县鲜鲜岛蔬菜店违法销售小白菜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蔬菜行为案 |
策勒县鲜鲜岛蔬菜店 |
92653225MA793HKH7Y |
麦提克日木·麦提努日 |
策勒县鲜鲜岛蔬菜店违法销售的小白菜检验报告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当事人销售小白菜检验报告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处以2000.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35元 |
自动履行,规定期限 |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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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和田迪丽热穆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食用油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承检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在阿图什市彩贝乐第七号店开展食用油监督抽检。2021年6月13日,对和田迪丽热穆商贸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调和油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年6月16日,该批次调和油送达检验机构,2021年7月13日出具检验结论:该批次调和油酸值(KOH)项目不符10292-1998《食用调和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和田迪丽热穆商贸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用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油脂酸败的食用油行为。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态度端正 ,主观上没有故意 ,同时其生产销售的该批次调和油已全部召回了,当事人家里有经济困难存在有大额的贷款未偿还,同时受疫情影响企业陷入困境,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属从轻处罚的情节。
综上所诉,结合具体案情,我局决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处予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关于和田迪丽热穆商贸有限公司 不合格食用调和油风险控制情况的公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承检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在阿图什市彩贝乐第七号店开展食用油监督抽检。2021年6月13日,对和田迪丽热穆商贸有限公司所生产的调和油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年6月16日,该批次调和油送达检验机构,2021年7月13日出具检验结论:该批次调和油酸值(KOH)项目不符10292-1998《食用调和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报告编为:№SC21650011690230235)后,于2021年7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 ,当事人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抽检的调和油是其生产销售的,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生产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没有发现该批次调和油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人员说该批次调和油已全部销售给阿图什市彩贝乐第七号店,目前正在向阿图什市彩贝乐第七号店联系回退该批次调和油。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关于策勒县鲜鲜岛蔬菜店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公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承检机构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辖区内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2021年7月21日,对策勒县鲜鲜岛蔬菜店所售的小白菜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年7月23日,该批次小白菜送达检验机构,2021年8月19日出具检验结论:该批次小白菜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现场检查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检验报告》(报告编为:№:ZQJY-2021-W0712042)后,于2021年8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 ,当事人承认上述《检验报告》抽检的小白菜是其店内出售的,对检验结果表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同时,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实施了现场检查并要求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因店内的小白菜已经出售完毕,致使无法召回。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
关于策勒县鲜鲜岛蔬菜店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承检机构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辖区内开展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2021年7月21日,对策勒县鲜鲜岛蔬菜店所售的小白菜进行了抽样检验。2021年7月23日,该批次小白菜送达检验机构,2021年8月19日出具检验结论:该批次小白菜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及依法处罚情况
策勒县鲜鲜岛蔬菜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最大限量的食品行为。鉴于在本案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态度端正 ,主观上没有故意 ,且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限,家里有经济困难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属从轻处罚的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叁拾伍元整);
2.处予2000.00元(两仟元整)的罚款。
策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7日